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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男子生産“硼砂粽”一審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5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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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遊春亮 通訊員張芳 馬堃 備受關注的廣東省深圳市“硼砂粽”案近日一審宣判。盧某在明知硼砂係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的情況下,仍在製作無餡鹼水粽的過程中添加硼砂並銷售,因此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1000元。

  今年5月以來,盧某等人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大埔村石古坳一棟民房內無證生産粽子,為使粽子外表更光滑、口感更好,盧某在明知硼砂可能導致食用者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且係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的情況下,仍在製作無餡鹼水粽的過程中添加硼砂,並銷往東莞、深圳等地。

  6月6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在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某餐飲公司查獲由盧某處生産的粽子一批。6月12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區白石洲某雜貨店內查獲從盧某處購買的粽子54個,並在惠州市將盧某抓獲。

  7月30日,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3日,南山區檢察院即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盧某提起公訴。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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