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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線牽出兩“煤耗子”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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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檢察院督辦,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查處的一起涉煤窩案近日宣判,安徽省煤炭科學研究院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駐裕溪口港辦事處原負責人盧某某獲刑三年;安徽電力燃料有限責任公司原市場部主任葛某某獲刑11年。

  孫某是一家商貿公司的經理,經營的煤炭在蕪湖市裕溪口港裝運,為了能使煤炭在檢驗時提高品質,從2005年開始,孫某連續七年,多次給盧某某送去現金。在蕪湖港一家運輸公司任調度員的張某,為幫同學降低在裕溪口港購買的煤炭品質,以便少付購煤款,2009年和2010年兩年裏,也曾送給盧某某現金。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

  盧某某到案後,孫某行賄的事實浮出水面(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葛某某隨之進入辦案人員視野。

  57歲的葛某某,案發前擔任安徽電力燃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徽電燃公司)市場部主任。安徽電燃公司前身係安徽電力局燃料處,後來成為皖能集團下屬二級單位,主要業務是負責皖能集團下屬電廠的電煤採購。在煤荒之際,葛某某通過安排有運輸實力的企業運煤炭,既緩解了電廠燃眉之急,也撈得了不少個人好處。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指控:葛某某先後幫助14家公司以及孫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145萬元、購物卡24.2萬元。考慮到葛某某到案後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已經退贓105萬元,一審法院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廬劍、李雯、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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