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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投保”協議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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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下午2時30分許,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圓山飯店12樓大廳共同提筆,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根據共識,大陸公安機關對台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台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的大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在台灣的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四大利多

  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昨天稱,兩岸投保協議對兩岸投資者特別是臺商釋出四大利多:

  1 協議明確把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範圍,回應了臺商關切。

  2 協議對投資者與投資者所在地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和司法程序等五種解決方式。

  3 為呼應臺商關切,協議加入了投資商事爭議的條款。投資者與另一方投資主體的商事糾紛可通過商事仲裁的方式解決,可選擇兩岸間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

  4 在投保協議中,“投資者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本來屬於非常規條款,但為呼應臺商關切,大陸同意在協議中做出原則規定。

  綜合新華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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