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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協議保護投資者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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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左)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會前握手。新華社記者 侯東濤 攝

  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發生商事爭議,可在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兩岸的仲裁機構,在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解決爭議。昨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八次會談,雙方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海合協議)提及上述內容。

  投保協議

  明確對投資者權益保護

  海協會方面介紹,投保協議將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範圍。記者注意到,在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方面,該協議提供了5種解決方式。商事爭議的當事雙方可于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兩岸的仲裁機構,在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解決爭議。在投資者人身保護方面,雙方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通報機制基礎上,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海合協議

  加強緝私情報協助合作

  海合協議也是此次兩會商談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協議,雙方同意對ECFA項目下的貨物貿易規範海關程序。此外,雙方還將進行查處走私相關合作與技術交流,主動或應請求提供查處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情報資料與協助。

  在本次兩會上,雙方同意加快ECFA其他後續議題協商,優先推動並及早完成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雙方還將推動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就兩岸地震監測合作議題、兩岸空氣品質監測技術合作議題開展交流與研討。

  相信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不僅為兩岸經濟合作注入新動力,也為今後兩岸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等ECFA後續協商打下良好基礎。

  ——陳雲林

  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將為兩岸投資人投資權益提供制度化保障,對産業投資有正面助益,也將有效健全兩岸的投資環境。——江丙坤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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