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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領導人第八次會談簽署兩協議發表一共識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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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台北8月9日電 (記者 黃少華 郭軍)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台北舉行兩會領導人第八次會談,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會併發表有關投保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共識。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共18條、5000余字,旨在“保護海峽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內容包括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損失補償、投資爭端解決等,並以附件形式詳列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

  協議在“投資待遇”中明確,“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雙方應加強投資者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

  協議明確把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保護範圍,並對投資者與投資者所在地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和司法程序等五種解決方式,還加入了投資商事爭議的條款。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全文共5章17條,2300余字,旨在“促進雙方海關程序的簡化及協調,提高通關效率,便利ECFA的執行;便利兩岸人員及貨物的往來,促進兩岸貿易便利與安全”。依據協議,兩岸海關將在緝私情報協助等10多個領域進行合作,各自指定聯絡人負責聯絡,並建立聯絡熱線。

  以上兩個協議均規定,“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有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兩會發表的共識,則回應廣大臺商關切,明確“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2008年兩會恢復商談至今,已簽署18項協議,達成2項共識和2項共同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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