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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患者不得做可傳染他人的工作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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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我國現行《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履職”逾20年,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允許傳染性肺結核患者從事可使該病傳播擴散的工作。同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人有瞞報、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等情形,或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規定,從事結核病防治的醫療衛生人員,食品、藥品、化粧品從業人員,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教職員工及學校入學新生和乳牛飼養業從業人員等,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等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對於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的患者,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遵守醫囑,避免可能傳播結核病的行為。肺結核疫情一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按照有關預案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處置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不得洩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較為嚴厲的罰則。其中規定,有未履行肺結核疫情報告職責,或者瞞報、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未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等情況,衛生行政部門將被上級部門責令改正。而造成肺結核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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