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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隱瞞懷孕事實公司能否因此解約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3: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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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今年年初,我應聘了省城一家公司的會計職位,經過面試之後,公司決定錄用我。此後,公司讓我填一份錄用表,錄用表中有一欄要求寫明“是否懷孕”。當時,在公司的錄用條件中,沒有標明懷孕就不能錄用,但因擔心自己會因懷孕而不被錄用,我便在表上填寫了“未孕”。在試用期內,公司發現我已經懷孕,便要求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我想諮詢一下,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記者:“本案的關鍵是,公司的錄用條件中,是否有規定懷孕便不可錄用一説。”太原市尖草坪區法院法官表示,如果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是本案中,公司並未證明王女士不符合錄用條件,僅僅是因為員工懷孕就要將其辭退,其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了懷孕婦女獲得勞動的權利,屬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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