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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雙倍工資需看清時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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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招聘遍地“開花”

  勞動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的一舉一動息息相關,如何按照法律規避勞動風險?在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又該如何依法維權?當下,因為勞動者普遍對法律認識不足,致使勞動爭端屢屢得到妥善解決。為此,記者請來合肥勞動爭議網首席律師蘇看,為勞動者每週送上一趟“普法課堂”。

  普法案例

  張某於2010年2月1日進入本市廬陽區某食品做一名全職駕駛員,負責公司貨物配送。口頭約定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一個月。在職期間公司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會保險。2012年3月22日,公司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將張某辭退。

  被辭退後張某多次要求與公司協商,公司均置之不理,隨後張某又向廬陽區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此事,勞動監察部門告知張某,勞動監察部門處理的是企業規範用工問題,對於企業與勞動者的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張某隨後向廬陽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補辦在職期間社會保險,支付拖欠的1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賠償以及雙倍工資等幾項請求。仲裁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補辦保險,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賠償請求,但對於雙倍工資沒有支持,裁決駁回,張某很奇怪,不是説不簽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嗎?

  律師點評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張某對勞動法律知識還是有所了解的,但對雙倍工資理解有所片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即雙倍工資最長支付11個月。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張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為什麼沒有獲得支持呢?是時效問題!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雙倍工資,但是雙倍工資是有時效的,而且時效的起算點是從工資産生的次月開始算起,而非離職之日起算,這一點與要求支付勞動報酬是不同的。本案中張某是2010年2月1日入職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即2010年3月1日,最長計算11個月即計算至2011年2月1日。張某是2012年3月22日申請仲裁,無論是第一個月還是最後一個月均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因此張某的11個月雙倍工資請求沒有獲得支持。(蘇看律師,合肥市法律援助公益律師,合肥勞動爭議網首席律師。)

  實習生汪春萍本報記者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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