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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負傷豈能“自作自受”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2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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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舒舒見義勇為,將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卻因在救人過程中違反了交通規則,被當地交警部門認定需承擔導致自身受傷的25%責任,令人不能接受!

  誠然,李舒舒違反交通規則是客觀事實,但見義勇為屬於舍生取義的特殊情形,理當給予免責。很明顯,倘若李舒舒不違反交通規則,救人行為就無法實施,勢必出現更為嚴重的後果。救人生命與遵守交通規則,孰輕孰重一目了然,交警部門執法應在兩者之間的取捨上,樹立一個正確的導向。這就好比司馬光砸缸救人,不能讓司馬光做了好事還得承擔砸缸的損失,如此才能體現民法的公平精神,也才能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

  實際上,我國侵權責任法早有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國務院剛剛出臺了《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國家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原則上不讓見義勇為者支付一點醫療費。按照相關法律和文件規定,李舒舒非但不需要承擔25%的責任,還應享受見義勇為者“不支付一點醫療費”的待遇。

  毫無疑問,李舒舒受傷源於見義勇為,與雯雯受傷有著內在的關聯,並非孤立的兩起事件。當地交警部門將其割裂開來分別處罰,讓見義勇為者“自作自受”地承擔責任,等於否定了見義勇為的崇高價值。如果推而廣之,今後在馬路上遇到類似的事情,救人者無論被撞傷、撞死,都得承擔可能高達50%的責任,落個“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下場,誰還敢衝上去見義勇為?

  (作者單位:安徽省銅陵市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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