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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遊客收“生態保護費”,于法不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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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和“先污染後治理”的發展方式告別,而不是仍然飲鴆止渴,“保護”著高污染企業,讓遊客和當地民眾來為污染企業和政府部門的錯誤買單。

  近日,眾多網站和微博爆出:昆明市擬對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範圍的五華、盤龍、官渡、呈貢、晉寧等6個縣區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開徵滇池生態資源保護費。據記者了解,該收費計劃正在報請有關方面審核通過。

  地方政府有義務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要改善環境質量,自然需要資金支持,而據報道,目前滇池綜合治理資金缺口達到了80%。因此,昆明市政府準備向遊客收取生態保護費以彌補資金缺口。這一舉措打著生態保護的招牌,看似合情合理,卻難以經得住公眾的審視和拷問。

  法律並沒有給予地方政府向普通遊客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的權力。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必須遵守“誰污染誰買單”的原則。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污費。”可見,生態資源保護費的徵收對象,主要是給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組織和個人。

  而向普通遊客收費,就是對遊客進行了“有罪推定”。不管遊客有沒有污染滇池,直接推定他們是“污染者”,進而讓他們為污染買單,這顯然不合常理。即使遊客在旅遊時製造了一些生活污染,也已經通過門票等支出,進行了“彌補”,豈能再專門收費?

  有關資料顯示,滇池治理在“九五”期間完成投資超過25億元,“十五”期間超過31億元,“十一五”期間的計劃投資是183億元。但是,不斷增加的治理資金並沒有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而是仍存在80%的巨大資金缺口。不禁讓公眾存有疑問:是鉅額的治理投入沒有充分發揮作用,還是投入遠遠趕不上污染的速度?

  如果是前者,那麼當前最應該做的,是把資金去向全部公開、加強監督,同時對治理方式進行反思、改進,而不是貿然對遊客進行收費來“補漏”;如果是後者,那麼地方政府更該反思的是,是不是“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徑,造成了越發展、環境治理代價越大的局面。

  針對污染嚴重、治污資金匱乏的局面,最可取的辦法是加強源頭治理,嚴格限制、控制高污染行業;同時,向短期難以徹底取締的污染企業,收取合理的生態保護費——總之,要和“先污染後治理”的發展方式告別,而不是仍然飲鴆止渴,“保護”著高污染企業,讓遊客和當地民眾來為污染企業和政府部門的錯誤買單。

  旅遊資源可以拉動地方經濟,昆明擁有得天獨厚的旅遊資源,本該善待遊客,利用旅遊資源推動區域經濟更好發展。如此“雁過拔毛式”地向遊客收資源保護費,只會讓遊客們拒絕接受,最終用腳投票。希望當地政府在污染企業和遊客之間,不要再做出錯誤的選擇。(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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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
  • 十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