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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農民工徵稅,既難合法更不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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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地稅局近日發佈《關於加強我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從10月1日開始,合肥市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在內的建築安裝業的農民工也需要繳納個稅了。(8月2日中國經濟網)

  按理,收入達到了繳納個稅的水平,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公民的義務,農民工也不例外。

  但是,只從法律層面看問題,而不考慮現實情況,可能也未必説得通,徵得合理,徵得讓人心服口服。

  眾所週知,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雖然單純從從收入水平來,一些農民工的收入也達到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水平,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但是,如果從整體環境來看,可能徵收的依據並不充足,徵收的條件也不太符合。尤其在操作上,可能還會出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現象。

  首先,農民工的收入與企業員工的收入在口徑上並不太一致。從目前農民工的就業情況來看,絕大多數都是從事建築、安裝等領域,他們的收入,完全是工資性收入,並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其他社會保障等,縱然一些建築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也是標準很低、數額很小的,將他們的“實際收入”作為納稅的依據,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合理的。

  第二,農民工享受的社會公共福利遠低於其他社會階層。眾所週知,生活在城市的農民工,在子女就醫、就學、就業等方面,都與城市居民有著極大的差距。即便能夠在城市就醫、就學、就業,其付出也要比城市居民高得多。這也意味著,他們的收入水平與支出負擔是不對稱的,按照他們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個人所得稅,很難體現公平性。同時,一旦農民工出現身體傷害和生命安全時,其能夠獲得的補償標準,與城市職工也有相當的差距。那麼,憑什麼按照同樣的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第三,農民工的生産環境、生活條件等也與其他行業員工有著很大的差距。對生活在城市的農民工來説,絕大多數都生産環境比較惡劣、生活條件比較艱苦,而且需要租房。如果單純地看他們的收入,而不看他們的生産環境、生活條件、支出水平,而按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也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農民工往往是沒有休息天、工作時間也是遠遠超過城市工人的,他們所獲得的收入,按總額算,能夠達到計稅標準,按勞動時間計算,則有可能遠低於計稅標準,又當如何處理呢?

  第四,農民工收入被拖欠的現象比較嚴重。對城市職工來説,拖欠現象雖然也有,但由於政府處理的力度很大,拖欠現象並不嚴重。相反,農民工收入拖欠現象就比較嚴重了,如果只看他們拿到手的收入,並對這部分收入徵稅,而不關心他們拿不到手的收入,是否合理,值得考慮。

  在對高收入階層、高收入人群尚沒有能夠做好個人所得稅徵繳工作的情況下,卻把手伸進農民的口袋,實事求是地講,有點偏早,也有點殘忍。縱然法律層面上的理由再充足,條件再符合,也與現實有點格格不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何況,單純依據收入來徵稅,並不完全符合法律條款。希望有關地區、有關方面慎重考慮,而不要傷害農民工的感情。要知道,“招工難”已成為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如果農民工的感情被傷害了,“招工難”的矛盾也可能會更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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