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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試點營改增時間確定 廣東省轉換時間為11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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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國家財政部官網挂出《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新增的8省市“營改增”試點時間,其中廣東省要求在今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通知明確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分批擴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

  根據通知,各地新舊稅制轉換的時間不同,北京市為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為2012年12月1日。

  通知規定,上述試點地區應自2012年8月1日起開始面向社會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徵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

  通知還明確,此次確定的擴大試點地區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主要內容包括:試點地區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諮詢服務適用6%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

  此外,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試點期間予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仍歸屬試點地區;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管。

  (記者何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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