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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動漫、船舶代理試點營改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8: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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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日前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了國際運輸、動漫、船舶代理等方面相關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這份名為《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旨在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執行中的一些政策適用問題做出進一步解釋和明確。

  通知提出,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符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試點期間扣繳義務人暫按3%的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記者了解到,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啟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按照最初試點方案,試點地區沒有與我國簽署雙邊運輸免稅協議的境外運輸單位或個人,在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時按理應執行交通運輸業服務11%的適用稅率。

  根據通知,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為開發動漫産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自試點開始實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一經選擇,在此期間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此次調整,意味著試點地區動漫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原先在營業稅上享有的優惠政策將予以保留和轉換,即改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通知規定,船舶代理服務統一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條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託向運輸服務接收方或者運輸服務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相應廢止。

  記者了解到,此前試點地區船舶運輸企業按提供運輸服務和代理服務不同,分別執行11%和6%的稅率,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無法依不同稅率開具發票問題。為更好完善該領域稅收政策,此次調整將船舶代理企業與貨物代理企業的稅收政策等同,即同樣執行6%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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