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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産假“金龍魚”食用油獲利百萬 被判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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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昨日,東莞5名生産、銷售假冒“金龍魚”食用油的被告人在東莞第二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供應商徐某新數罪並罰被判七年,並處罰金62萬元,糧油商行店主潘某峰被判5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這起涉案標的超百萬元的冒牌食用油案件此前在東莞市廣受關注,很多糧油店老闆來此批發時都被矇騙過(詳見南方日報東莞觀察2012年7月27日AⅡ04版)。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生産假油的供應商徐某新生産假油之前,于2010年11月份便已從黃某(另案處理)處購買97.8萬元的假油,全部銷售給被告潘某峰,潘在東莞樟木頭鎮和大嶺山鎮兩個農貿市場均有糧油商行。

  2011年8月起,徐某新在東莞租下兩個廠房生産假冒“金龍魚”調和油。絕大部分假油銷給潘某峰。

  2011年9月,工商部門在潘某峰的大嶺山店查獲價值4萬多元的假冒“金龍魚”調和油一批。10月,公安機關又在潘的樟木頭店繳獲價值2萬多元假冒“金龍魚”食用油一批。

  在7月26日的庭審中,徐某新等5名被告人當場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和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徐某新曾在庭上辯稱他的油是從東莞麻涌某大型食用油廠購入,再灌入到假冒的“金龍魚”油瓶中。

  昨天,東莞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稱,徐某新的行為已分別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62萬元;糧油商行老闆潘某峰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半,並處罰金60萬元,潘的3名店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九個月,罰金2萬至3萬元。(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黃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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