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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獲刑七年 店老闆判五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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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對假冒“金龍魚”食用油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該案涉案標的超百萬元,此前廣受社會關注。供應商徐某新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62萬元;糧油商店店主潘某鋒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半,並處罰金60萬元;三名店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九個月,罰金2萬至3萬元。

  法院認為,徐某新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又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並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數罪並罰;潘某鋒、黃某發、黃某嬋、黃某英結夥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視五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徐某新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總和刑期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2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62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潘某鋒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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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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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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