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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院改制完成,管轄範圍重新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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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陳菲)根據中央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順利實現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據統計,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人員共計3300余人,移交資産共計70余億元。

  改制後,全國各鐵路運輸法院隸屬關係按駐在地行政區劃改為地方管理,有關經費改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預算保障,所屬人員均按《公務員法》規定納入地方行政編制管理,法律職務的任免也分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30日還公佈了《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對改制後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予以規範,將於8月1日實施。根據規定,改制後的鐵路運輸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除涉及鐵路運輸犯罪的各類公訴案件外,還包括有關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除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産等各類民事案件外,經駐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鐵路運輸法院還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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