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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院可受非鐵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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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根據中央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順利實現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據統計,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人員共計3300余人,移交資産共計70余億元。

  為確定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案件管轄範圍,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規定》對鐵路法院現有刑事案件管轄範圍進行了規範和歸納,仍然以涉及鐵路運輸的犯罪為主。同時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列車上犯罪管轄問題規定的適用範圍。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鐵路法院有權受理刑事自訴案件。

  《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與鐵路運輸相關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其他一審民事案件,還可以將轄區內的執行案件指定鐵路法院執行。《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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