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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院體制改革後獲准受理非鐵路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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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最高法院昨天發佈司法解釋,規定鐵路法院體制改革後,將可根據指定管轄,在與鐵路運輸相關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

  為確定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案件管轄範圍,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規定》對鐵路法院現有刑事案件管轄範圍進行了規範和歸納,仍然以涉及鐵路運輸的犯罪為主。同時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列車上犯罪管轄問題規定的適用範圍。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鐵路法院有權受理刑事自訴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中,確定若干與鐵路運輸密切相關的民事案件由鐵路法院管轄。《規定》以此為基礎,圍繞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産等與鐵路密切相關的領域作了一定擴展,將與鐵路運輸有關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確定為鐵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來源。

  此外,《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與鐵路運輸相關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其他一審民事案件,還可以將轄區內的執行案件指定鐵路法院執行。

  《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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