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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攤”佔道販賣水果 車主被罰款150元扣3分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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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14時15分,鼓山派出所民警根據群眾舉報,在福馬廣場附近發現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正在佔道經營,販賣水果。因小貨車違反禁令標誌,民警對小貨車車主李某罰款150元、扣3分。

  據統計,今年以來,鼓山派出所不斷組織警力對福馬路長春路口、福馬廣場及前橫路、遠洋路等路段上佔道經營的小貨車進行查處,共查處佔道販賣鞋類産品貨車21輛、販賣水果貨車75輛。

  案例點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38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晉安公安分局民警提醒,市區主幹道全路段、所有道路公交車站前後50米及主幹道路口都禁止停車,違法停車將按違反禁令標誌處罰。此外,在其他路段臨時停車拒絕駛離妨礙通行的,警方將給予警告或罰款20元。市民要從事商業行為,應到正規的市場或允許擺攤設點的路段在規定時段內合法經營,不要佔用市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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