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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頻遇“霸王”仲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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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31日消息:想找工作先付錢,能不能上崗不打包票”、“報了補習班,中途退出不還錢”。暑假是學生打工和充電的高峰,不少“黑仲介”露出了狐狸尾巴。記者昨天從市消保委獲悉,近期出現了大量有關勞務仲介和培訓機構“霸王行為”的投訴。

  上師大在校生小張向記者反映,她曾在福州路上的一家“勞務仲介”報名當兼職高爾夫球童,按該仲介要求,先繳納了“服裝費”和“介紹工作的勞務費”共600元,然而一個暑假過去了,仍杳無音信,“報名費”也無影無蹤。工程技術大學的小陶則投訴稱,某職業仲介收取其320元介紹費並簽訂了《委託書》,卻只是簡單地給了一個實習單位的聯絡方式,小陶上崗後並不滿意,要求重新推薦崗位,對方卻拿出《委託書》中的規定,稱“在委託期間,如消費者已通過仲介得到工作,仲介可不再提供服務”。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幾乎所有“黑仲介”都會強調“介紹費”、“仲介勞務費”是不退還的。然而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出,這些稱呼各異的費用實際上都是“居間報酬”,根據《合同法》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仲介公司只有在居間成功後才可以獲得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則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在居間尚未成功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居間協議。

  不過,唐健盛也指出,仲介公司受委託從事居間活動期間已經發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但顯然不少“黑仲介”都誇大了這部分的支出,在沒有仲介成功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收取了明顯高出實際仲介成本的介紹費用。另一些仲介甚至明知提供的崗位情況十分惡劣,仍然敷衍了事,強迫消費者繼續接受其服務,只為賺取仲介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選擇權。

  對於自己收取的費用是否是“居間報酬”,一些“黑仲介”還予以否認,模棱兩可地稱只是收取“定金”。然而,《合同法》對於定金也有明確的定義,依據《擔保法》,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仲介沒有履約,還要按雙倍定金退還給委託方。因此,仲介這種“收錢後不一定辦事,辦不成功不退款”的“霸王”做法,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市消保委表示,對於消費者舉報的“黑仲介”,將聯絡有關監管部門進行查處,並主動約談經營行為不規範的仲介公司,敦促其自查並改正,為“打工族”、“充電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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