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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信息成"唐僧肉"源於問責缺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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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廈門A學院為迎三十週年慶,超過高職線88分以上的考生報考,可獲iPad3或者筆記本電腦的獎勵,詳見官網……”最近一週,福州考生小華接到了不少民辦高職的招生短信或電話。“我的不少同學也收到了類似的信息,到底是誰向這些民辦高職出賣了我們的個人信息?”面對鋪天蓋地的招生廣告,小華滿臉疑惑。(見7月26日的《海峽都市報》)

  根據以往的一些高考考生信息洩露情況來看,我認為,不排除兩種可能:一是招考部門有關老師洩露的;二是高中學校有關老師洩露的。因為省教育部門對高考信息保密工作非常重視,明確要求考生的報名信息、考試成績以及錄取信息除了供各級招生機構內部工作使用和向考生本人提供以外,一律不允許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在這麼高度重視的保密情況下,外人是怎麼知道高考考生信息的呢?如果掌管著高考考生信息的招考部門和高中學校的有關老師不洩露出去的話,外人是難以知曉的。

  事實也證明,該考生信息是由於民辦高校到各高中進行“前期摸底”而掌握的。殊不知,高考考生的信息資料屬於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未經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明顯侵權。不僅侵犯了考生的隱私權,而且很有可能帶來不良的後果,讓考生跳進招生陷阱等。既會損害考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也會破壞高招正常秩序。然而,由於近幾年來大學擴招和考生生源減少,一些民辦高校出現了招生難,不得不花錢購買考生名單,催生了灰色交易鏈。而有關部門鋻於泄密行為的隱蔽性,難以查處,從而導致高考考生信息被泄密的事件愈演愈烈。從中雖然暴露出了法律在保護個人隱私權領域中的“雞肋”,但也説明其背後缺乏應有的問責機制。而《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難怪考生信息成為“唐僧肉”了。

  當然,有瓜就有藤,只要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就能揪出“元兇”。面對把高考考生信息當成“唐僧肉”的行為,需要嚴厲的問責,但更需要的是如何防患于未然。這就需要制度和法律給力,真正給高考考生信息加把鎖,才能保障考生信息不被外泄,從而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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