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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出臺《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 犧牲可補遺屬40個月工資
《意見》明確,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
本報北京訊 (記者於夢江)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已經國務院同意,《意見》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確了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並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死亡所獲撫恤金額。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對見義勇為者堅持“先救治、後收費”;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表示,這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意見》,將有助於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鼓勵社會參與見義勇為。
醫療機構要先救治後收費
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的為見義勇為行為。《意見》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確了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在基本生活方面,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納入低保範圍;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或者獎品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或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在醫療方面,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優先救治。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
在就業方面,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在入學教育方面,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
在住房方面,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