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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公務接待新政被質疑“規定細,處罰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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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溫州紀檢監察部門出臺“公務接待實施細則”,規定公務接待中“三嚴四禁”的標準,即“嚴格執行工作餐制度、公務卡消費制度、公示報告制度;禁止午餐飲酒、同城接待、超規格接待及經費超支”。

  新規定出臺再度引發公眾關於“三公消費”的探討。媒體評論員翟春陽表示,該規定的最大意義是“建立了公務接待相應標準、為公務接待及監督者提供了參照物”。“但此次細則規定的不許喝什麼牌子的酒、上某種菜等等是否有實際意義,得看實施結果。因為清單可以列得很長,但落到實處才有意義。”他説。

  “其實這不僅是為官之風、為人之道的問題,也是觸犯國家法律的問題。”北京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關恒宇表示,頒布實施細則的意義在於輔助法律及行政法規,建立更為細化、操作性更強的標準。然而,如果缺乏法律框架,實施細則容易被架空。他認為,治理“三公消費”最終仍需提升至設立全國性專門法律的層面。

  “近日《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出臺,説明該領域法治進程在前進。”他説。

  事實上,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委員提交《關於遏制公款吃喝的建議》提案,其中建議:應將“三公浪費”納入《刑法》調節範疇;“三公”經費等行政成本,納入政績考核範疇,決定官員未來發展前途。

  “但當前立法面臨很多困難。我説一個具體因素:比如我國地區發展極度不平衡。若要在公務消費領域設立一部全國性專門法規,首先就會涉及定罪量刑的標準。在不同的地區,人們的消費能力差別很大,這個標準怎麼定才合理?”翟春陽説。

  對於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翟春陽提出了幾條改善意見。“首先,應加大實質性處罰。比如,細則規定的‘違反禁令的單位或個人一次給予通報批評、二次責令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一年內累計違規超三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並由紀檢監察機關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這些處罰力度都太弱。”

  其次,他認為落實細則必須實現“公示報告制度”的真正意義。“在機關內部公示是沒有意義的。在這一問題上,機關內部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必須開放外部監督渠道。我認為‘是否開放外部監督渠道’是檢驗‘三公消費’治理誠意的標準。公務消費不是國家機密,那就讓其曬在網上、見見光,讓公眾看個明白。”

  另一處細節他認為也需要修正。“溫州公務接待的實施細則,內容更多是針對本級政府及所轄地區,並未將上級部門和外地政府部門包含在內。實際上,公務招待中,往往是在接待後兩者時更容易超標,因此我覺這處規定還需完善。”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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