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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罰款能保住歷史建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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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武漢晚報》)

  用經濟處罰的辦法保護優秀歷史建築,這一指導思想不錯。但是,50萬元的罰款能夠嚇住開發商,不敢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嗎?

  運用經濟手段保護歷史建築,這個罰款的“上限”應該遵循兩項原則,第一是處罰大於收益。第二是處罰大於損失。如果不符合這兩項原則,憑經濟手段保護歷史建築就是一句空話。

  拿上述兩條標準來對照50萬元的罰款,我們就會覺得這個最高處罰不靠譜。價值幾百萬的東西被毀了,卻只要他們賠償50萬,這豈不是做的虧本交易?

  不過,在我國,經濟處罰“上限”過低,對遏制違法毫無震懾力,幾乎是一個普遍現象。在環境保護的法規中,我們規定對向水體排放污染、毒液的,最高只能罰款10萬元,這不過相當於一些廠家2天節省的治理費用,他們當然冒險排污了。曾記得,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但環保總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出了最高100萬元的罰款。而這次水污染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7000萬元,還不包括給哈市吃水帶來的損失。這樣的罰款能有什麼警示意義?

  所以,我建議我國所有法律在運用經濟手段時,不要設置“上限”,只設置“下限”起點,而要根據情節“按率計算”,上不封頂。

  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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