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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救災物資 可先用後申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1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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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省級救災物資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也可先電話報省民政廳批准,後補辦申請手續。今天上午9時,省民政廳公佈了新修訂出臺的《安徽省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提高救災應急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規範省級救災儲備物資、調撥及經費管理。

  據了解,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規範細化了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回收和報廢程序。將省級救災物資代儲管理費的核算比例由3%提到6%。同時,對貪污和挪用救災儲備物資的,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應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明確,災害發生後,需使用救災物資時,受災地區應先動用本級救災儲備物資。在本級儲備物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可申請使用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省級救災物資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也可先電話報省民政廳批准,後補辦申請手續。 (葉翔 記者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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