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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外包”,執法權也能當商品?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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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的城管外包,一度被認為是創新機制,但由於部分成員涉黑被披露,所以也遭到了廣泛的質疑。最近,根據深圳城管局法規處一負責人的説法,在兩周左右的時間內可能會出臺新的政策來取代原來的城管外包,或者先取消了再説,這樣一來運行了5年之久的深圳城管外包的制度有可能退出舞臺。(7月22日《中國之聲》)

  終止或調整,多少意味著原有政策的遇挫,所幸及時的糾偏,尚能規避不少潛在的風險。現代社會,以政府財政購買社會服務,繼而將之轉化為公共服務提供給民眾,早已是慣常的操作套路。具體到城管身上,似乎也可適用此類邏輯。只是考慮到,城管還肩負“管理”、“執法”的功能,那麼其能否外包就得另費思量了。

  五年之前,深圳推行城管外包,不過為解決“人員編制不足”的棘手問題。所謂“機制創新”云云,如今看來,更像是事後的“修飾包裝”。在城管自身結構紊亂、權限模糊的今天,城管似乎總不夠用──他們享有寬泛的履職範圍,而城市的市容和秩序等,也頗受重視。於是,膨脹的城管需求,導致了“業務外包”的出現。

  “城管外包”的直接後果,恐怕是以極低的成本,突破了行政體系對人數規模的限制。城管需求量大,只因職權臃腫:他們要保障市容整潔、秩序分明,在“市容本位”的邏輯下,暴力執法也頻現。因為執法內容的擴充,城管也需要足夠多的人力,去維持著強力型管理。相反的,提升市民的公共意識等,卻被習慣性地遺忘。城市治理的著眼點,也便從“增強市民的自律他律”轉移到“城管外包”上。

  此外,城管的外包,必然帶來“執法權”的轉移:一群未經充分篩選、嚴格訓練、考核上崗的“社會人士”,輕而易舉地獲得了罰沒、罰款、報批等權力。現實情況下,一方面“外包人員”只能從職能部門領取極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們卻手握著能量十足的權力。那麼,便存在這樣一種風險,城管外包會否異化成,“外租執法權,並默許其人用以謀利,從而換取他們甘願廉價服務?”當然,深圳相關部門的最新表態,不算太晚地回應了民眾質疑。

  必須厘清,“城管外包”難言成功的嘗試,某種程度上也迎合了現代社會管理模式的變革。公職機構的單維度管理,早已不適合千頭萬緒的現實。將更多“政府職能”剝離,甚至轉給社會力量接盤,對促進就業、壓縮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權力下放、收縮,是構築現代型政府的基本趨勢。可問題是,執法權不是可隨意轉讓的商品,它應遵從基本的治理原則──由專業的公職人員來行使,用公信力來兜底,以避免執法“走火”。(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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