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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陰縣出臺《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1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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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魯網訊(通訊員 蘇紅其)為了進一步規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切實維護和保障被救助對象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和及時糾正低保工作中的違規違法現象,真正實現“陽光救助”,平陰縣民政局聯合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共同出臺了《關於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明確了對城鄉社會救助工作中違規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原則。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認真、審慎與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依靠群眾與依法有序的原則;堅持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並重的原則;堅持權責一致與懲教結合的原則。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將按照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範圍和追究方式。對違規違紀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負責原則,區分不同情況,分級負責、追究到位。《辦法》明確了部門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對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銀行、鎮(街道)、村(居)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同時對申請對象提出了要求。享受城鄉社會救助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責任追究。(一)採取虛報、隱瞞、倣造等手段,騙取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核、審批機關的。(三)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四)不履行社會救助對象責任,拒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配合各級社會救助管理機關調查,採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救助待遇的。

  《關於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的出臺,為民政資金規範化管理提供了依據,確保了民政專項資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充分發揮民政資金“救命錢”、“及時雨”的作用。將更好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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