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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費或激勵投資顧問承擔過度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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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共同基金制度、實踐及啟示系列研究之二

  業績費或激勵投資顧問承擔過度風險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解讀

  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 代宏坤

  主要觀點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總體上限制業績費,認為業績費可能激勵投資顧問為增加顧問費而承擔過度的風險,可能會損害投資者利益。不過,行業和SEC達成妥協,對採用對稱業績費形式的註冊投資公司,以及“合格投資人”的投資顧問予以豁免。

  業績衡量基礎的公平性和業績衡量時間的長期化是決定業績費公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在國內是否廣泛推行“浮動費率”制度,可以通過部分基金公司的實踐來檢驗這一模式的效果,把是否採納“浮動費率”的決策權交給基金公司。長期來看,應從市場化的角度推進費率改革,通過基金公司的相互競爭,實現基金公司間有差別化的固定費率。

熱詞:

  • 業績費
  • 浮動費率
  • 基金公司
  • 風險
  • 業績衡量
  • SEC
  • 宏坤
  • 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
  • 部分基金
  • 證券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