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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海藥業二股東要求自行召開股東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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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海藥業(600521)發佈公告,持股21.98%的公司第二大股東周明華提交報告,要求自行召開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對此,公司代為發佈股東大會通知如下:會議召開時間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整,會議召集人:周明華,審議事項:《關於督促總經理陳保華先生賠償公司損失的議案》及《關於督促董事會解聘陳保華先生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議案》。

  根據公告,股東周明華先生曾先後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提出要求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在審慎審議上述兩項議案內容後均認為,上述兩項議案的內容不屬於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範圍。

  華海藥業對上述事件作出詳細説明。關於提案一《關於督促總經理陳保華先生賠償公司損失的議案》,公司表示,2011年初華海藥業將浙江銀通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華海銀通40%股權納入公司旗下。2011年下半年公司著手啟動再融資項目,為此出售了華海銀通100%股權。公司認為,上述股權收購和轉讓的價格均是基於華海銀通的經審計凈資産,在結合項目銷售、未分配利潤情況以及當時房地産市場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雙方充分協商確定的,且金額未超過公司《治理綱要》、《總經理工作細則》中規定的總經理審批權限。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關於提案二《關於督促董事會解聘陳保華先生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議案》,華海藥業表示,根據公司治理綱要第八章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如本綱要存在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內容,在公司章程修改前,以公司章程為準。”因此公司治理綱要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點的規定跟公司章程不相符,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執行。故公司兩屆董事會聘請陳保華先生擔任總經理的行為是合法合規的,是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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