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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産權證也能“預約”賣房 法官認為合法有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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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産權證也能“預約”賣房?

  法官認為在産權無爭議情況下,其行為合法有效

  還沒拿到産權證,可以“預約”賣房嗎?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預約買賣協議》有效嗎?

  近日,海滄區法院針對一起“預約”賣房案作出判決,法官認為,在産權無爭議的情況下,尚未取得産權證的“房東”,以預約形式賣房,其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

  沒有産權證 “預約”賣房子

  47歲的郭女士想把自己位於海滄區的一套房産賣掉。可是,她還沒拿到房子的産權證。

  郭女士找人諮詢後,聽説沒有産權證也能賣房,只要和買家協商好了,簽一份預約買賣協議就行。

  隨後,郭女士和劉小姐還有房産仲介三方就簽了一份《房産預約買賣協議書》,約定房款總價為978000元。雙方約定,等到2010年12月27日,郭女士把辦理房産過戶手續的權利,通過公證授權給劉小姐後,劉小姐再向她支付全部購房款。

  雙方互相告 都説對方違約

  可是,到了約定日期,雙方沒有去公證。直到現在,雙方也沒有辦理公證。

  為此,雙方互相將對方告上法庭,都説對方“違約在先”。劉小姐要求郭女士賠償違約金,而郭女士請求法官判決解除《協議》。

  對此,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預約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但是,雙方約定辦理公證那天,劉小姐因為身在國外,未能依約前往辦理公證,已構成違約。

  因此,法官支持了郭女士的訴求,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産預約買賣協議書》,駁回劉小姐主張違約賠償金的訴求。

  法官説法

  “預約”賣房,也有法律效力

  負責本案的一審法官説,本案中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雖然名為預約,但內容具體明確,詳細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已經具備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其實質是房屋買賣合同。

  並且,在産權無爭議的情況下,尚未取得産權證的房屋所有權人以預約形式簽訂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是其對未來確定可以得到的權利的處分,係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並不因所有權人在締約時沒有取得房屋産權證而無效。(記者陳捷 實習生 趙倩 通訊員 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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