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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未經審批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辦補課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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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暑假,各種文化補習班侵佔著中小學生們的快樂時光。日前,天津市教委下發《關於規範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嚴格執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制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審批管理;高自考助學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天津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批管理。未經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

  公辦校不能借培訓機構名義收學費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要做到有獨立的辦學場所、獨立的教師隊伍,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産管理和法人財産制度。同時,嚴禁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成公辦學校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的地方。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開設義務教育階段針對主辦學校學生的文化補課班或變相的文化補課班;不得將公辦學校本該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藝術、體育以及正常的學生課餘活動,轉為由其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公辦學校不得以培訓機構的名義收取學費。

  民辦機構招生培訓不能“轉包”

  此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進行,準確、清楚地公佈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地點、收費標準等事項。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仲介機構和個人實施。(記者劉曉艷)

熱詞:

  • 補課
  • 公辦學校
  • 民辦教育
  • 審批
  • 通知
  • 招生宣傳
  • 辦學層次
  • 小金庫
  • 賬外賬
  • 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