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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車使用違紀等問題 三處級領導被調崗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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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車使用違紀、職能崗位履職失當

  本報訊 (記者湯南 通訊員鄭偉德、劉麗春、李周耿)因涉及公車使用違紀和職能崗位履職失當的問題,黃埔區3名處級領導幹部被調整崗位。昨日下午,黃埔區召開2012年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動員大會。

  記者從會議上了解到,該區出臺《關於對存有不當行為幹部提議崗位調整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列出七大類幹部的“不當行為”,明確了對存有不當行為的幹部進行相應組織處理的標準和程序,從嚴管理幹部。

  會議由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鄧少敏同志主持。黃埔區委書記、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陳小鋼結合“三打兩建”工作,對如何開展今年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提出三點意見。

  去高消費娛樂場所屬不當

  據了解,黃埔區出臺的《意見》中,明確領導幹部的“不當行為”主要包括七類。與其他一些地市的探索不同,黃埔區出臺的《意見》並未使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概念,而採取了“存有不當行為”的認定方式。

  據介紹,目前紀律處分的認定標準相對清晰、具體和嚴謹,不當行為的認定就是為了填補領導幹部行為失當造成影響,但又未達到紀律處分時組織處理的制度空白。

  處理意見全區範圍通報

  據黃埔區有關方面透露,目前,該區依照規定調整了3名存在不當行為的處級領導幹部,主要涉及公車使用違紀和職能崗位履職失當的問題,並且將處理意見在全區範圍內進行了通報。

  《意見》由區紀委和組織部聯合研究制定。對應責任認定的性質,採取了比違法違紀處分較輕的形式。首先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幹部監督部門對行為事實作出説明,然後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幹部崗位調整方向,包括調離現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再按照幹部工作有關規定,提交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領導幹部“不當行為”

  包括以下七類

  1.難以或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如對區委、區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工作安排消極作為,或越權擅自決策;

  2.日常生活行為不當,如經常出入高消費娛樂場所、沉迷不良業餘愛好等;

  3.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組織安排,如不接受崗位調整決定,不參加年度考核等;

  4.在班子成員之間或工作涉及範圍內人為製造矛盾、影響團結,造成不良後果;

  5.違反組織紀律參與跑官要官;

  6.做出有違社會公德、政治品德、家庭美德,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行為;

  7.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幹部監督部門認定的不當行為等。

熱詞:

  • 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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