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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失物招領是次優選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5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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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陜西西安的王先生反映,他找到了自己此前丟失的一個錢包,不過失而復得的王先生卻高興不起來。因為當他請求領回自己的錢包時,卻被告知,得掏錢。這家失物招領公司明碼標價,身份證50塊、信用卡一張20塊、儲蓄卡一張10塊。掏了這些錢,才能拿回這些遺失物。(7月14日中國廣播網)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給民警叔叔手裏面……”許多人小時候都唱過這首兒歌。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拾金不昧者不僅要有一顆助人為樂之心,更應持一種不計報酬的超然心態。失物招領公司明碼標價。表面上看,拾金不昧公德變成有償服務,道德變味。但是,我們從小接受的傳統教育除了要助人為樂、拾金不昧之外,還有太多的諸如“受人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這類要懂得感恩回報的思想灌輸,因此我們在做好事行為的同時,內心深處一般都渴盼著對方能有所回報,至少希望聽到一聲“謝謝”。像雷鋒那樣完全不求回報的無私精神是一般常人所難以達到的境界。

  近年來,我們在文化教育與經濟建設方面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方面卻有所忽視。不僅有人不願意做好人好事,接受他人恩惠的人也不懂得感恩。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護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難免會挫傷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失物招領公司提供有償服務,並且辦理了營業執照。除了商業利益的需要以外,也有對道德教育滑坡、感恩教育缺失進行矯正的意味。

  在我看來,失物招領公司提供有償服務,既是商業行為,也是用物質激勵公眾公德心的回歸。如果此舉能喚起民眾拾金不昧的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公眾的支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公眾的思想道德覺悟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完全靠道德輿論的力量維持拾金不昧善行並不完全現實。在道德倡導不能立竿見影的情況下,有償失物招領也不失是一種次優選擇。給拾金不昧者一點鼓勵,給失物招領公司一點甜頭,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這麼去做。

  因此,筆者支持有償失物招領,還期待更多拾得人交還失物,更多失主領回自己的失物。這對公民道德素質的提升,淳樸民風的回歸,將起到倡導示範作用。而且對公眾道德素質的形成具有不可小視的導向作用。當然,如果公眾的道德素質提高了,拾金不昧成了自覺自願的普遍行動,有償失物招領也會逐步淡出公眾的視野。

  從法律的角度講,有償失物招領也無可非議。因為《物權法》第112條明文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説,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費用。法律雖未明確必要費用的範圍,但是拾得人與失物招領公司為此付出了勞動與費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時,付出一定的報酬並無不可。只是有償招領到底付出多少費用比較合適,如果有償失物招領平臺被不法分子利用,怎麼辦?還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指導意見。不斷積累地方有償失物招領的經驗,逐步依法規範有償失物招領服務,值得期待。

熱詞:

  • 失物招領
  • 感恩教育
  • 是次
  • 物權法
  • 遺失物
  • 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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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人
  • 公民道德素質
  • 傳統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