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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人後棄車“逃離” 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未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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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18日消息:吳先生酒後駕駛轎車撞死人後逃逸,在賠償死者家屬71萬元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近日,上海一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無需理賠。

  去年6月20日,吳先生就其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去年6月23日至次年6月22日。去年7月12日13時許,吳先生駕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先生相撞,致王先生當場死亡,兩車損壞。事發後,吳先生棄車逃逸。公安機關認定,吳先生飲酒駕駛機動車,且事發後棄車逃逸,負主要責任;王先生負次要責任。

  8月4日,吳先生與王先生家屬達成調解,由吳先生一次性賠償71萬元,並自行負擔車損,吳先生也于10月31日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此後,吳先生因理賠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62.2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先生的訴請。吳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稱其未經過檢測,不構成酒駕,且刑事判決書也只是認定其棄車“逃離”現場,而並非“逃逸”,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一中院認為,事故發生於7月12日13時許,吳先生逃離現場後直至7月14日才投案自首,此時已無法進行酒精含量測試,且吳先生原先已在公安機關自述係飲酒駕駛機動車。雖然刑事判決書表示吳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離”現場,但這與“逃逸”並無差異。根據保險免責條款的約定,駕駛員飲酒或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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