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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要求擬提拔幹部公示財産 包括存款房産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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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淮安市近日頒布了《關於同步公示擬提拔幹部財産的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財産申報公示的對象包括:市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縣(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市直單位黨組(黨委)擬提拔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各縣(區)委、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工業園區黨工委擬提拔擔任正、副鄉(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財産申報公示的事項主要有5個方面,即擬提拔幹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産情況,包括擁有住宅和非住宅的所在位置、建築面積和房産性質等;車輛情況,包括購置時間和價格等;投資情況,包括投資或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産品本金或市值、賬戶餘額,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註冊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時間、名稱和投資總額等;存款情況,包括在各類金融機構的存款總額(含外幣);債務情況,包括在各類金融機構貸款總額,向其他組織和個人借款總額等。

  “暫行辦法僅列出一些重點、常見的事項,主要是考慮便於操作。”淮安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據悉,依照暫行辦法規定,擬提拔人選被確定後,需要填寫《擬提拔幹部財産申報公示表》並報紀委(紀檢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公示《擬提拔幹部財産申報公示表》與幹部任前公示同步進行。

  為確保公示制度落到實處,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拒絕申報的擬提拔人選,建議黨委(黨組)不予提拔。擬提拔人選在公示期間或提拔後,對隱瞞重大財産且在公示期間的,建議黨委(黨組)不予提拔;已提拔的,建議黨委(黨組)取消其任職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淮安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公職人員申報並公佈家庭財産以接受社會監督,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已久的制度,並被公認為“陽光法案”、反腐利器。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強化了制度約束,為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記者丁國鋒 見習記者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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