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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交警執法程序上不能太隨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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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深圳交警違停告知單三角形簽名躥紅網絡後,深圳違停單的個性簽名又現多個版本。除罕見的三角形外,網友又曬出圓形簽名、數字簽名,甚至“隱形簽名”。然而,針對眾網友要求撤單免罰的説法,深圳市交警局通過官方微博回應,告知單被撤銷,違章照罰。這引發眾多網友的強烈質疑(7月16日《南方都市報》)。

  深圳交警的説法于法有據嗎?是否符合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呢?這是必須要予以厘清的問題。因為它不僅關係到深圳已經出現的部分個案的執法公正問題,而且也涉及一個全國性的交通執法規範和標準問題,事關執法的統一和車主的權益,不可馬虎了之。

  在筆者看來,問題的關鍵在於,違法停車告知是否實施相關交通行政處罰的法定必經程序。如果是法定必經程序,那麼告知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還必須具備相應的內容,需要記載完備的事項。沒有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備,則告知不成立,行政處罰就不能作出。而如果不是法定程序,是可有可無的,那麼有無告知及告知內容是否完備就不影響行政處罰的作出。那麼,事實到底如何呢?我國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有什麼樣的具體要求呢?

  查閱我國法律,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那麼,由於交通違法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在道交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適用原則,就應當適用一般規定,具體來説就是適用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處罰法將告知規定為非現場處罰的必經程序,執法機關不履行這一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第四十一條)。而關於告知,該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第三十一條)。當然,告知既確保了當事人的知情權,也方便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第三十二條),因而,告知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

  對照上述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交警簽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決非可有可無,相反,它不僅是必需的,而且還必須內容形式完備。深圳交警的“撤銷告知單不影響告知”的説法,既自相矛盾,又違背法治精神。從法理角度講,被依法撤銷的行為被視為自始無效和不存在。那從邏輯上看,自始就不存在的告知又怎能“不影響告知”呢?當然,“自始不存在的告知”必然會引起另一個法律後果,那就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這也就直接否定了深圳交警關於“違停罰款將不能免除”的説法。

  其實,按照法治的標準和要求,部分程序瑕疵在及時改正後並不會影響最終的處罰決定。但卻不能因此得出另一種結論,即沒有相應程序也可以作出處罰決定。深圳交警部門在得知違法停車告知單內容填寫不完備時,完全可以在聲明撤銷舊單的同時,依法核發新的內容和形式都完備的告知單。這樣既改正了錯誤,又保證了程序正當,而決不是傲慢地拋出“撤銷告知單不影響告知,違停照罰”的言論,給公眾以交警執法程序太隨意的不良印象。深圳的這一事件給全國的交通執法提了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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