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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副縣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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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有條新聞引起小馬飛刀的關注,新聞講的是陜西省潼關縣副縣長張毅鋒開的是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不説,關鍵是套牌,導致真正的牌照使用人渭南市民王先生憑空多了9個“違法”。那副縣長為何要用套牌車,潼關縣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為了方便工作,下去明察暗訪。”而副縣長為何能用套牌車,答覆是“咱這個車是從市交警支隊借的牌子。”至於副縣長的違法記錄多在高速公路或西安市區,解釋是什麼,是副縣長去彙報工作。

  對於這事,小馬飛刀當時就想説兩句,後來想想還是等一等,看看結果是什麼。等了幾天,結果什麼也沒有。為此,小馬飛刀認真地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了一下對於套牌車的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自《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實施後,相關部門對套牌車的處罰開始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説句實話,小馬飛刀現在心生今夕何夕的疑惑:我們是生活在一個現代契約社會,還是一個古代身份社會?換句話説,在一些地方,我們的法制水平,是否停留在幾百年前的封建社會?從某種角度看,這件事是一個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案子,但其“社會效果”遠比什麼重大交通事故要來得猛烈。因為已經超出了法律技術範疇,延展到社會正義的大論戰中去。我們有理由:為什麼官員在違法亂紀時,總能逍遙法外?難道制度甚至法律對他們來説就是“聾子的耳朵”——擺設嗎?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們的一些部門、一些官員總是認為為自己的行為代表著公家,各個部門歸根到底還都是一家人,所以有時候在日常工作中明知道違反了一些規章制度,但仍然覺得既然是公務行為,那麼就不會受到處罰。而一些執法部門可能也秉承著“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態而對其他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小馬飛刀以為,法律精神最重要的核心不在於精確,而在於公平。精確是一種可以不斷試錯、不斷推進、不斷優化與完善的目的,而公平則應當是時刻伴隨法律的發展過程左右的必要原則,公平的法律即使還不精確,但民眾同樣會信服。但如果法律已非常精確,但在執行過程中卻有偏頗而不公平,則民眾同樣不服。

  法律不能成為某些人手中的一張牌,想打誰就打,不想打就不打。

熱詞:

  • 副縣長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馬飛刀
  • 套牌車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社會效果
  • 保險標誌
  • 行駛證
  • 潼關縣
  •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