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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指定維修單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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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我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經營行為,提高車險理賠服務水平,雲南保監局制定的《雲南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標準(試行)》已于近日下發執行。該《標準》對保險的報案受理、查勘、定損、理算與核賠、賠款支付、理賠客戶回訪以及投訴處理等各個環節作了規定。

  《標準》規定,保險公司接報案應實行“首問負責制”,最先受理客戶諮詢、投訴的人員作為首問責任人,負責處理或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客戶提出的各類問題,並跟蹤至問題解決。客服人員接到報案後,應在5分鐘內進行查勘調度,並將系統生成的報案號、查勘人員的相關信息通過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險消費者或報案人。查勘人員在接到查勘調度後,應在5分鐘內與客戶聯絡,需要現場查勘的,確認事故地點後,市區範圍內應在30分鐘內到達查勘現場,郊縣範圍內應在2小時內到達查勘現場,邊遠地區可與客戶協商確定,按雙方認可的時間到達。

  《標準》規定,保險公司提供定損服務時不得強制指定維修單位,客戶需要保險公司推薦維修單位的,必須保證維修質量、維修時間滿足客戶要求;保險公司也不得為客戶指定配件供應商;保險公司應協助客戶對修理價格、質量、工期進行監督,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除客戶另有要求外,對不涉及換件或3000元及以下的小額賠案應在現場做一次性定損處理。3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賠案,保險公司應于查勘工作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聯絡客戶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損工作,與客戶共同簽訂定損單;1萬元以上的賠案,保險公司應于查勘工作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聯絡客戶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損工作,與客戶共同簽訂定損單;對複雜案件及存在嚴重分歧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確定再次定損的時間或聘請第三方共同定損,但定損及簽訂定損單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標準》還規定,在事故責任和保險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經保險人和保險消費者雙方確認無誤,理賠材料齊全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必須在以下時限內向銀行發出支付賠款的轉賬指令。5000元及以下的車損案件,1個工作日;5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案件,3個工作日;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案件,5個工作日;10萬元以上案件,根據案件具體作出承諾。除查勘人員在查勘現場所做的1000元以內小額賠款現場賠付可支付現金外,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到被保險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對於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交強險應在20個工作日、商業險60日內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先予支付。

  根據《標準》,報案後6個月仍未核賠通過的賠案視為積壓賠案。保險公司要建立定期清理積壓賠案工作制度,並於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年的積壓賠案清理情況上報雲南保監局。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回訪台賬或留存回訪電話錄音,回訪記錄應妥善保存,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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