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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當司法遇到詐騙救妻的悲情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5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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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前,下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上尿毒症,為讓妻子活下去,廖某私刻醫院公章,並用假公章到醫院給妻子做了將近4年的“免費”透析。日前,廖某因詐騙罪受審,檢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3到10年。

  廖某為救妻不惜以身試法,雖令人同情,但其行為涉嫌犯罪並無疑義。檢察官求刑3年至10年,不能説是對廖某冷漠,實是于法有據。此案涉案金額高達17萬餘元,在刑事司法中已屬“數額巨大”,這正是最令人糾結之處。

  當然,廖某也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對社會沒有造成較大危害。這都意味著,廖某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範圍內從輕。在我看來,“判三緩五”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選擇。一是3年有期徒刑並未超出法定量刑標準;二是廖某具備緩刑條件。依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是:被判處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除“判處3年有期徒刑”外,其他緩刑條件廖某都具備了。

  事實上,圍繞此案的“情法衝突”有被誇大的傾向。法不外乎人情,司法機關目前對廖某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這讓廖某在接受庭審前可以照顧妻兒。從廖某涉嫌的違法事實看,他並非暴力犯罪,亦非累犯。既然合乎取保候審的所有條件,為什麼不取保呢?

  我不太同意一些媒體刻意渲染“情法衝突”。至於一些“好心人”大力呼籲“法外開恩”,更是對法律、對司法的雙重誤解。廖某一案並不需要“法外開恩”,對廖某取保候審,本屬合法;若法院對廖某適用緩刑,同樣合法。一言以蔽之,廖某一案依法從輕足矣。

  據報道,珠海政協委員陳利浩向廖某捐贈17萬餘元,希望廖某儘快退贓,以便在量刑上有所幫助。據稱之前法官對廖某也有“退贓從輕”的提醒。老實説,我不太認同這種司法規則,理由很簡單,難道沒能力退贓就只能被重判?

  這其實是另一幕悲情。廖某因得到社會捐助就有了從輕的機會,這機會來得太過偶然。廖某是不幸的,先有自己下崗後有妻子重病,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但他又是幸運的,至少他得到了輿論關注。其實,像廖某這樣的悲情每天都在上演。除了少數個案因機緣巧合為公眾熟知外,更多的苦難只存在於當事人的心裏。輿論救得了一家,救不了所有。

  能救助更多廖某的,還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對廖某而言,就算無法退贓也同樣應從輕。從輕不是拼錢,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講證據依法律。法本容情,就請別再人為把法推到情的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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