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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網上“眼花法官”舉報 上海一中院貼出判決書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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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14日消息:近日,大眾論壇上出現名為“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的帖子,引發大量網友轉帖、評論。

  此案為浙江杭州鑫富藥業有限公司(簡稱鑫富公司)訴被告姜紅海、馬吉鋒、山東省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新發公司)侵害商業秘密一案,上海一中院於今年5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新發公司停止對原告鑫富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三被告賠償原告鑫富公司經濟損失3155萬餘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並互負連帶責任。但在網帖中,自稱新發公司員工的馬強稱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併發出質疑:“難道又是因為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

  對此,上海一中院回應稱:法官判案依法有據,不存在不正當行為。同時,上海一中院在該院官網首頁醒目位置公佈了此案的一審判決書全文,供網友閱看,以正視聽。

  質疑一:判決是否偷換概念?

  網帖稱,“原告申請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術’,判決書提到的卻是‘D—泛酸鈣工藝’”,“申請A,判給B,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是違法判案”。

  主審法官回應:在去年9月13日第二次庭審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確“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鑫富公司當庭陳述其具體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這些在法庭的庭審筆錄中均有明確記載,各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均在筆錄上簽名確認。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

  質疑二:判決是否有充分證據?

  網帖中説,上海一中院沒有證據證明新發藥業侵權,屬於無中生有。

  主審法官回應:案件審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證據,被告姜紅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證據,被告新發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證據。法院對證據材料進行了當庭質證,並進行了綜合審查判斷,在判決書中也逐一闡明了對證據的認證意見。此外,2008年12月20日,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姜紅海、馬吉鋒等被告侵犯商業秘密。2009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對上述刑事判決予以維持。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查明確認的事實,也是本案裁判的依據。

  質疑三:專利是不是商業秘密?

  網帖中説,這是已被鑫富藥業公開的專利技術,不是商業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將鑫富藥業這項專利的研發費用作為損失認定,是張冠李戴。

  主審法官回應:原告鑫富公司獨立研發的“微生物酶拆分製備D—泛解酸內酯及用於生産D—泛酸鈣與D—泛醇”技術獲得2003年度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並對該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屬於商業秘密。至於被告賠付數額的確定,由於侵權方的獲利無法獲取,以涉案技術的研發投入3155萬餘元計算權利人鑫富公司的損失是合理的。

  由於當事人提出上訴,故本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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