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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回應“眼花法官”舉報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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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2日電 (記者 李婧)近日,網民馬強在論壇上實名舉報“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並配以判決書照片,立即引起網民強烈反響。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回應。

  7月8日,網友“nishisheil”在大眾論壇發帖質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在該帖文中,自稱為山東省新發藥業員工馬強稱,上海一中院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原告申請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術’,判決中提到的卻是‘D-泛酸鈣工藝’”。馬強因此發出質疑:“難道又是因為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

  對此,上海一中院回應稱,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在庭審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中所稱“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鑫富公司當庭陳述訴訟請求中是其自己對商業秘密的概括表述,具體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

  上海一中院相關辦案法官表示:在法庭的庭審筆錄中均有明確記載,各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均在筆錄上簽名確認。因此,法庭審理和最終判決是以當事人在庭審中確定的商業秘密範圍為依據,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

  針對馬強“沒有證據”的質疑,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該案案件審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證據,被告姜紅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證據,被告新發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證據,法院對證據材料進行了當庭質證,並進行了綜合審查判斷,在判決書中也逐一闡明了對證據的認證意見。

  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鑫富公司與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9月13日兩次進行了審理。2012年5月21日對此案作出判決,由於當事人提出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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