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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曝實名舉報: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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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中院判決書中原告申請的部分內容(攝影 馬鑫)

  上海一中院判決書中判決的部分內容(攝影 馬鑫)

  大眾網濟南7月10日訊(記者 尹玉濤)今年4月,河南陜縣一法官在審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傷的交通肇事案時,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從輕發落。此案被曝光後,該法官自稱“眼花”錯判。這就是備受輿論關注的“眼花”錯案。而在7月8日,網友“nishishei1”在大眾論壇發帖——“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立即在網友中引起強烈反響。

  在該帖文中,山東省新發藥業員工馬強實名發帖稱:上海一中院近期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但“訴訟申請的是A,判給的卻是B”; 同時“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而且,判決賠償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錯誤。對此,馬強發出了“上海一中院法官難道是因為眼花沒看清?”等疑惑。

  河南“眼花法官”一波剛平,怎麼上海又冒出 “眼花法官”?大眾網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實名舉報:

  1.7萬網友已參與討論,當事人稱對判決“感覺很疑惑”

  7月8日,網友“nishishei1”在大眾網大眾論壇發帖——“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 (帖文地址:http://club.dzwww.com/thread-26285961-1-1.html)。在該帖文中,山東省新發藥業員工馬強實名舉報稱:上海一中院近期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但“訴訟申請的是A,判給的卻是B”; 同時“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而且,判決賠償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錯誤。對此,馬強發出了“上海一中院法官難道是因為眼花沒看清?”等一串疑惑。

  記者注意到,該篇帖文在大眾網網友中反響強烈,截至目前,查看者超過1.7萬人,回復帖子的網友達到130多人。

  “之所以實名舉報,是説明我這裡提供的是真實的,是可以驗證的!”7月9日上午,通過馬強在帖文中公佈的手機號碼,記者聯絡到了馬強本人。馬強告訴記者,他今年28歲,現任新發藥業有限公司項目部主任。舉報的目的是作為新發藥業的一名骨幹員工,他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感到“很是不解和疑惑”,他堅信中國司法是公正的,並希望得到社會上的支持。

  馬強對記者説,判決書明確寫清楚了原告的請求,但是法院卻出現了很低級的判決結果:明顯的是原告要A,法院卻判給的B,而且B的範圍遠遠超過了原告的訴訟要求。

  對於“為什麼説法官眼花了?”這個問題,馬強表示,近期河南曾經發生過一起“眼花法官”現象,並成為一個社會熱點,而從上海一中院的本次判決上,他感覺案子能判成這樣,自己作為普通群眾也只能反問了:“是法官的專業不行?還是素質有問題?還是‘眼花'、‘心花'?”

  最大疑惑:

  原告開始訴訟申請的是A,可判決給他的卻是B

  7月9日下午,記者見到了馬強本人。馬強把一份2012年5月21日判決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交給記者説:“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判決,我真的是不明白,感覺很是荒唐!”

  順著馬強手指的方向,記者注意到判決書的第2頁有如下內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上海一中院)判令: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5358377.86元,支付原告為調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50萬元,三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他又把判決書翻到了第17頁,只見上面有上海一中院的判決文字:“判決如下:一、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辦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藥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1557903.87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三被告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原告申請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術',判決中提到的卻是‘D-泛酸鈣工藝', D-泛酸鈣又稱維生素B5,D-泛解酸是生産D-泛解酸內酯的一個中間步驟,而D-泛解酸內酯是生産D-泛酸鈣的原料之一,泛解酸內酯需和其它多種原料經多步化學反應才能生産出D-泛酸鈣。”馬強説,“D-泛解酸和D-泛酸鈣明顯是兩種物質!也就是説,原告申請的是A,可判決的卻是B,而且還是‘買一贈十'!”

  下步計劃:

  擔心出現“眼花法官”,向相關部門遞交舉報材料

  馬強對記者説,鑫富藥業的訴訟請求是:“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而判決結果卻是:“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判決結果偷換概念,猶如原告要求判給一棵樹,而法官判給的卻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裏住的人!”

  “這麼精確的化學名詞、生産步驟、整套工藝,難道是出現了文字錯誤?”馬強不解地説,“前一陣河南出現了‘眼花法官',難道上海一中院法官的眼睛也花了?”

  馬強一臉疑惑地説,如果只是法官看錯了字,那為什麼附上了這麼多泛酸鈣的生産工藝?既然對生産工藝這麼了解,那為什麼又把判決的名稱搞錯了呢?”

  “事情都是擺在桌面上的,我實名舉報也沒有什麼好忌諱的!”在採訪結束時,馬強表示,判決一旦生效,將給新發藥業造成巨大損失,給鑫富藥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下一步,他將親自向檢察、人大、紀檢委等部門遞交“上海一中院知識産權庭唐震、沈強、胡瑜三位法官濫用職權” 的舉報材料,希望相關部門調查此事,將他心中的疑惑解釋清楚,將他認為的“眼花”真相公布於眾。

  對於該事件的進展情況,大眾網將進一步關注並進行報道。

  相關鏈結1:

  “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帖文內容

  (帖文地址:http://club.dzwww.com/thread-26285961-1-1.html)

  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

  

  一、申請A,判給B ,“買一贈十”  

  上海一中院就浙江省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案中鑫富藥業的訴訟請求是:“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而判決結果是 :“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申請A,判給B,“買一贈十”,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是違法判案。猶如原告要求判給一棵樹,而法官判給的卻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裏住的人,是名副其實的現代版葫蘆僧判葫蘆案。  

  二、沒使用,判使用,無中生有  

  上海一中院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案,鑫富藥業沒有舉出新發藥業使用其技術的任何證據,而法官卻無中生有,直接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  

  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魚  

  鑫富藥業的《産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製備D-泛解酸的方法》(專利號: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藥業公開的專利技術,既是公開的專利技術,就不是商業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將鑫富藥業“産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製備D-泛解酸的方法和噴霧乾燥設備技術的研發費用(3100萬元)”,判定為被告姜紅海、馬吉峰、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藥業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大魚,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國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專業水準非常高,知識産權庭唐震,沈強,胡瑜三位法官緣何會犯如此低級錯誤?!難道又是因為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是“眼花”還是枉法?    

  新發藥業員工:馬 強(實名) 手機,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相關鏈結2:

  河南“眼花”法官事件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 ,“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門峽陜縣法院再審開庭,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3月,河南三門峽境內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楊新華沒有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與事實不符,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

  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這是媒體公開報道以來,第一個被該制度追責的錯案法官。此外,陜縣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陜縣法院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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