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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否認商業案件中法官眼花判錯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21: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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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發帖質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案的一審判決,並貼出了判決書照片(7月12日攝)。新華社記者劉穎攝

  新華社上海7月12日專電 近日,一網民在論壇上實名舉報“上海一中院再現‘眼花法官'”,並配以判決書照片,立即引起網民強烈反響。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此回應稱,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

  7月8日,網友“nishishei1”在大眾論壇發帖質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在該帖文中,自稱為山東省新發藥業員工馬強稱,上海一中院“申請A,判給B”,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同時“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而且,判決賠償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魚”的錯誤。馬強因此發出質疑:“難道又是因為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

  該篇帖文立即引起網民圍觀,截至12日上午10點,查看者已超過4.5萬人,回復帖子多達186個,“法官眼花”再次成為網絡熱點話題。

  在貼文中,馬強表示最大的疑惑在於原告開始訴訟申請的是A,可判決給原告的卻是B。案中鑫富藥業的訴訟請求是:“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而判決結果是:“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

  通過馬強在貼文中公佈的手機號碼,記者聯絡到了馬強本人,他表示雖然自己沒有參加庭審,但作為一名新發藥業的員工,有權對上海一中院的判決書提出質疑,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申請A,判給B,‘買一贈十',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是違法判案。”馬強表示。

  對此,上海一中院回應稱,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在庭審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中所稱“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鑫富公司當庭陳述訴訟請求中是其自己對商業秘密的概括表述,具體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

  上海一中院相關辦案法官表示:“在法庭的庭審筆錄中均有明確記載,各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均在筆錄上簽名確認。因此,法庭審理和最終判決是以當事人在庭審中確定的商業秘密範圍為依據,不存在所謂‘眼花'或者‘偷換概念'的問題。”

  針對馬強“沒有證據”的質疑,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該案案件審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證據,被告姜紅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證據,被告新發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證據,法院對證據材料進行了當庭質證,並進行了綜合審查判斷,在判決書中也逐一闡明了對證據的認證意見。

  據了解,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鑫富公司與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9月13日兩次進行了審理。

  鑫富公司係一家製造銷售D-泛酸鈣及相關産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獨立研發的“微生物酶拆分製備D-泛解酸內酯及用於生産D-泛酸鈣與D-泛醇”技術獲得2003年度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並對該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鑫富公司稱,在生産經營中發現,姜紅海為新發公司非法獲取其商業秘密,結夥馬吉鋒等人,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規,獲取、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新發藥業指使、利誘姜紅海、馬吉鋒等人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並在生産經營中使用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造成鑫富公司經濟損失嚴重。

  據悉,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5月21日對此案作出判決,由於當事人提出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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