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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0.5元的廢舊液晶顯示屏卻以110元出口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江門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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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日報訊(記者/譚月韶 通訊員/李惠媛)一塊不到0.5元的廢舊液晶顯示屏,通過簡單加工包裝,變成“高科技産品”,然後通過多家出口企業以高出200倍的價格代理出口,企圖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其中兩家涉案的出口企業因不滿被江門海關處以近800萬元的行政處罰,提出行政訴訟。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判決,判決江門海關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效。

  2010年3月6日,江門海關緝私部門查獲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太陽能電池和液晶顯示屏涉嫌高報貨物價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江門海關通過調查,發現廣州、深圳等多家出口企業以相同手法申報這些出口退稅産品。

  經查,上述出口企業的委託代理人均是由田某控制的湖南省旭公司和深圳科公司。2009—2010年,田某將低價購買的廢舊液晶顯示屏和太陽能電池,通過簡單加工包裝,偽裝成高科技産品出口,目的是騙取出口退稅。上述出口企業根據出口貨物價值以每美元收取旭公司0.08—0.15元不等的代理費。

  在報關單中,涉案的太陽能電池申報單價最高為7.5美元/個(約人民幣47元/個),液晶顯示屏申報單價最高為17.5美元/個(約人民幣110元/個)。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這些産品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鑒定價格分別為人民幣0.2元/個和0.39—0.49元/個。截至案發期間,該團夥用上述高報價格的方法申報出口貨物價格總額合計超11.6億元,企圖騙取出口退稅1.6億元。

  案發後,江門海關對涉案的5家代理公司作出不等金額的行政處罰。其中,深圳市兩家代理公司不服近800萬元的行政處罰,于2011年4月,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1年11月,江門市中院判決依法維持江門海關的處罰決定。2011年11月,上述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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