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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高溫津貼有規定不光是企業説了算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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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我是太原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運工。苦累不説,最難熬的是在炎熱的夏季頂著高溫幹活,卻沒有一分高溫補貼。當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鄉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溫補助費時,我找到老闆提了此事。可老闆的回答卻是,高溫費發與不發是企業自己的事。

  記者:“老闆的説法,與相關法規規定相悖,其説法是錯誤的。”太原法律援助中心陳律師介紹,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針對此情況,林先生可依據所在地區高溫補貼標準獲得相應的高溫保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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