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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儲戶存摺取錢買足彩 農信社被判全賠儲戶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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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某農信社負責人發現一儲戶賬戶極少資金出入,覬覦賬戶裏的7.8萬元存款,竟將存摺的磁條信息複製到一本舊存摺上,塗改粘貼出同樣的存摺,而後取款揮霍。為了逃脫干系,該負責人還在辭職前先把錢存回去,辭職一年後再取錢。昨日,記者從番禺區法院獲悉,該負責人曾某被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而農信社則應對儲戶負責,賠償儲戶全部損失。

  克隆存摺取走存款

  離職前返還再取走

  現年32歲的曾某是廣州人,大專文化,原為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番禺信用社某分理處(下稱農信社)負責人。2005年8月,曾某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儲戶梁某在該行開設的賬戶極少現金出入,而且沒有預設取款密碼。於是,曾某利用自己的操作號,以“更新磁條交易”的操作,將梁某賬戶存摺的信息重新讀入儲戶杜某的舊存摺,並通過粘貼、塗改存摺賬戶名等手法,偽造出一個新的戶名為梁某的存摺。

  2005年8月12日至9月30日期間,曾某使用偽造的存摺,分多次提取梁某名下存款合計7.8萬元用於購買足球彩票,最終揮霍完畢。

  2006年2月27日,曾某一次性將人民幣7.8萬元存入偽造的存摺賬戶內,並於同年6月從該信用社離職。時隔一年後,曾某才開始動手,在2007年10月29日至12月10日間,再次使用上述偽造存摺分多次取款合計78800元。2011年初,儲戶梁某到銀行要求取款發現存款被取走,事發不久,曾某落網。

  法院定罪職務侵佔

  銀行全賠儲戶損失

  曾某應當以什麼罪名來定罪,對受害人梁某來説非常重要。根據《刑法》規定,曾某利用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偽造他人銀行存摺並擅自提取存款非法佔為己有,既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同時也觸犯了職務侵佔罪的相關規定。然而,金融憑證詐騙罪是侵犯個人的財産權,職務侵佔罪則侵犯了銀行的財産權,銀行當先賠付給梁某。

  2011年3月,檢察機關以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番禺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指控的罪名不當,曾某的行為應定為職務侵佔罪。

  法院指出,曾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製作存摺的行為在其職權範圍之內,其因失誤或違規擅自偽造、變造存摺,有別於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曾某的行為侵犯的不是他人財産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而是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

  雖然從表面看,曾某是從儲戶梁某的賬戶內取走款項,但實際上儲戶一旦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即負有保管存款和按約定支付存款及利息的義務,非因儲戶的過失導致被他人冒領,銀行應該承擔對儲戶的賠償責任。

  案發後,農信社將曾某侵吞的人民幣78800元及利息共計80067.47元賠付給梁某;後上述款項由曾某退賠給農信社。2011年4月,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曾某沒有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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