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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藉此拒還房客押金 法院認為缺乏法律依據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2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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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鄒玉玲)租房合同期滿,承租人將房屋直接交還房東,仲介公司竟以此為由拒絕退還押金。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該起承租人起訴仲介公司要求退還租房押金的案件,認為仲介公司拒絕退還租房押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仲介公司如數退還押金。

  原告小張訴稱,他與仲介公司簽訂租房合同並按約定支付了租房押金、租金及水電費用。合同期限屆滿,小張將承租的房屋交還給房東,但仲介公司拒絕退還押金。經多次協商未果,小張便將仲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的押金。

  仲介公司辯稱,租房合同是小張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租期屆滿時,小張應將房屋交還其公司。現小張直接將房屋交還給房東,構成違約,因此,仲介公司有權扣除其押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房東委託仲介公司代理出租房屋,約定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屆滿或委託合同終止後,仲介公司應將房屋交回。後仲介公司與原告簽訂租房合同,約定:原告交納相當於一個月租金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僅作擔保用途,在原告違約的情況下,用於墊付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滯納金與損壞房屋、設備的賠償;合同履行終止驗收房屋完畢,且原告結清租住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後,仲介公司于1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原告應在承租期滿當日交還房屋,逾期5天未交,需向仲介公司支付月租金兩倍的違約金。簽約後,原告交納了押金及各項費用。租賃期滿後,原告將房屋交還給房東。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行。依照合同約定,原告應將房屋交還仲介公司,以便仲介公司履行其對房東的交回房屋義務。原告雖未將房屋交還仲介公司,但其直接將房屋交還房東雖有違合同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侵害仲介公司的利益,故仲介公司以此為由,拒絕退還租房押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仲介公司如數退還押金。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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