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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翁源原縣委書記被判12年 退還贓款18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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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近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以受賄罪判處韶關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陳世平有期徒刑12年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被告人陳世平先後擔任仁化縣副縣長,中共翁源縣委副書記、翁源縣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翁源縣委書記,韶關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調研員等職。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陳世平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仁化縣某物業管理髮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鐘某、翁源縣某糖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龍斌、廣東省某繭絲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羅勇、翁源縣某水電站股東梁仁、翁源縣某水電站法人代表黃清、翁源縣自來水有限公司總經理劉雲、翁源縣水泥廠承包人劉某、韶關市某再生資源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顏、韶關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梁仁等人的賄賂款共計181.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世平全部退清贓款。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鋻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且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陳世平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80萬元;贓款人民幣181.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世平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其與梁仁是借貸關係,並寫有借據給梁仁,註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資款,原判認定其收受梁仁100萬元乾股不符合事實;其逢年過節所接受的紅包與有目的受賄行為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不應計入受賄款項中。

  韶關中院終審認為:梁仁為感謝陳世平對其幫忙照顧,以“合作”開辦公司為名,由其出資100萬元,讓陳世平成為某公司股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或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記者/谷立輝 通訊員/汪次安 實習生/馬鈺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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