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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韶關原環保局長受賄181萬元獲刑1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21: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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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7月10日訊(記者/谷立輝 通訊員/汪次安 實習生/馬鈺杞)今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武江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韶關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陳世平有期徒刑12年的一審判決。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世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81.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且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並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條款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平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80萬元;贓款人民幣181.4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世平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其與梁某仁是借貸關係,並寫有借據給梁某仁,註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資款,原判認定其收受梁某仁100萬元乾股不符合事實;其逢年過節所接受的紅包與有目的受賄行為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不應計入受賄款項中。請求二審法院調查核實,依法給其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法院終審認定,上訴人陳世平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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