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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1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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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綜[201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為落實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化解土地出讓收益與農田水利建設投資需求不匹配的區域性矛盾,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為確保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來源,中央和省(自治區)統籌比例合計不超過50%,比例超過50%的地區,應相應下調省級統籌比例。直轄市統籌比例不作限定。

  二、為客觀反映中央、省、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狀況,從2012年起,《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4805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科目説明增加“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的內容。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通知規定,在預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後,直接按規定比例,將中央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劃轉中央國庫。

  三、每年各級財政決算清理期結束後,中央財政依據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對各地區上繳的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進行清算,實行多退少補。退還和補繳均通過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辦理。

  四、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重點支持糧食主産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農田水利建設。市縣使用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髮生的支出,統一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812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安排的支出”。

  五、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因素包括: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産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地區傾斜(權重15%)。

  六、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嚴格按照《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規定執行,確保專款專用。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省級財政部門、水利(水務)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決算時,應當單獨反映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情況,並專門做出説明。

  八、省級財政部門、水利(水務)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和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對於不按本通知規定劃轉、管理和使用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 水利部

  2012年6月26日

  附件下載: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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